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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申报程序

一、承办部门:建筑管理股,电话:87909156。
二、申报人:建筑业企业。
三、申报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等要求。
四、办理程序:
  申报人提出申请;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三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二级企业的资质由汕头市建设局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需经汕头市交通局审核同意后审批;涉及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需经省、市水利、信息产业等相关专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审批。
  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二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的资质,由汕头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建筑业企业的资质,需经省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审批。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的资质,由汕头市建设局报送、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需经国务院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审批。
  申报人在申报时,应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
 (一)附件资料目录;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企业最近三年的建筑业企业年报基层报表<一>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同、质量验收及安全评估资料;
 (九)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十)施工员、质安员、预算员等上岗人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
 (十一)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属外地或外单位调入的应附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属招聘外地的应附原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或区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证明;属招聘本地的应附原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并附企业与聘用人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十二)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如计划生育合格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上述附件材料除(一)、(三)、(四)、(七)项外,其他各项应核验原件。
五、办理性质:独立或联合审批。
六、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批或报批手续。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印发广东省建筑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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