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人事秘书股),电话:87909609。
二、申报人:公安、司法机关,区建设与城管局管理的直属单位。
三、申报范围:
涉及本局管理的党员干部,需要由本局党组织或纪检、监察室处理或上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处理的违纪案件。
四、办理程序:
(一)属立案检查需要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申报人应将违纪案件报送区建设与城管局纪检、监察室进行程序性审查。报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一般案件
(1)立案报告;
(2)调查报告;
(3)证据材料;
(4)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5)本人交代检查材料;
(6)党支部处理决定;
(7)本人对处理决定的意见;
(8)党组织的审查处理意见;
(9)其他材料。
2、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以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代等材料。
3、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予起诉或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录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材料。
4、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代等材料。
(二)局纪检、监察室审查合格后,写出书面的审查意见,报局党组织审定。
(三)局党组织作出决定后,对由局党组织批准的案件即办理批复手续;对需上报区纪委或区监察局审批的案件,即办理报批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简单案件:15个工作日。
(二)一般案件:20个工作日。
(三)复杂案件:30个工作日。
(四)重大案件:45个工作日。
六、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纪发[198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