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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程序

一、承办部门:建筑管理股,电话:87909156。
二、申报人:建筑业企业。
三、申报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等要求。
四、办理程序:
  申报人提出申请;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三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二级企业的资质由汕头市建设局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需经汕头市交通局审核同意后审批;涉及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需经省、市水利、信息产业等相关专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审批。
  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二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的资质,由汕头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建筑业企业的资质,需经省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审批。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的资质,由汕头市建设局报送、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需经国务院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审批。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申报人在申报时,应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四)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属外地或外单位调入的应附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属招聘外地的应附原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或区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证明;属招聘本地的应附原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并附企业与聘用人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施工员、质安员、预算员等上岗人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施工技术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4、企业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验资报告为准)。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六、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批或报批手续。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印发广东省建筑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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