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室(人事秘书股),电话:87909609。
二、申报人:单位、个人。
三、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室受理申报人对区建设与城管局党总支部管辖的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私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区建设与城管局党总支部管辖的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其它涉及党风党纪的问题。
(二)纪检、监察室受理申报人对区建设与城管局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区建设与城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其它涉及政风政纪的问题。
四、办理程序:
(一)承办人员对收文及来电进行登记或对申报人来访谈话进行记录,并填写来信、来电、来访主要内容摘录,送局有关领导批示。
(二)承办人员按照领导的批示组织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及处理的建议意见送领导审示。转由下属单位调查处理的事项,则由承办人员及时传送,并做好督办或跟踪落实工作。
(三)对涉及科级以上干部的问题或其它重大、紧急情况,承办部门应在报告局领导的同时,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五、办理时限:
(一)一般案件查办:30个工作日。
(二)复杂案件查办:45个工作日。
六、办理依据:《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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