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部门:综合管理股,电话:87916256。
二、申报人:燃气储配站。
三、申报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二)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制度;
(四)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或已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向区建设与城管局提交申请报告;领取并填报《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送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非法人单位和未领营业执照的新企业除外);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书,有关上岗人员合格证件和操作证书;
4、燃气储放场所四至图和平面布置图;
5、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服务公约。
(二)经区建设与城管局初审、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专项审查同意的,由申报人报市建设局审批发证。
五、办理性质:审批。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建建发[1998]0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