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部门:市政建设管理股,电话:87916269。
二、申报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三、申报条件:本区具有一定规模,且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泊、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独特的风土人情的区域。
四、 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1、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2、风景名胜资源现状分布图及地理位置图;
3、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相片和有关材料。
(二)经区建设与城管局初审后上报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组织旅游、规划国土、城管、文化等部门的专家进行评估审查。达到评定标准的由市建设局上报市政府批准设立,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办理性质:审核。
六、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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