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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一、承办单位:潮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电话:87907117。
二、申报人:建设单位(工程验收小组)。
三、申报条件:
  单位工程施工完毕,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对工程自检合格,已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已组成验收小组。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报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程序性审核。报送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4、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单据;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9、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的证明材料;
1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二)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申报人整改完毕后,再申报验收;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发给同意其按原计划进行验收的意见书。
(三)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区质监站向备案办公室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办理性质:监督。
六、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七、办事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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