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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行政处罚办理程序

一、承办部门:人事秘书股,电话87909609。

二、程序

(一)查明违法(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填报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人事秘书股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三)案件调查、收集证据,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填报案件处理审批表,人事秘书股审核,部门领导批准,对给予较重处罚的,由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送达规定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发出三天后,按送达规定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级人民政府口头或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机关采取如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法规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拔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办理性质:审批
四、办理时限: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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