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部门:人事秘书股,电话:87909609。
二、申报人:单位、个人。
三、受理范围和内容:
(一)对区建设与城管局工作及本局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意见;
(二)对改进区建设与城管局工作的建议;
(三)反映属于区建设与城管局职能范围的有关问题。
四、办理程序:
(一)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整理分类,并填写主要内容摘录。对来访者,发给《来访登记表》,让其填写。集体上访的,则由其选出代表,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应在委托书上签名),并动员非代表人员先行离去。
(二)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电、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提出拟办意见,送人事秘书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有关领导,并根据局领导的指示,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三)承办部门或单位接到交办件后,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延至1个月;不能按期办结作出答复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重大紧急问题的处理,要随时向领导报告。人事秘书股负责定期督办,并及时向领导反馈有关情况;对区信访局立案件、区长专线、区长直拨电话、区委书记直拨电话和上级领导及机关反映的问题,则负责及时呈局领导审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和反馈给来电(信)人。
(四)人事秘书股对来信、来访、来电人提出的问题,本局能直接答复的应直接作出答复。对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的,要及时跟踪处理结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认为承办部门或单位处理不当的,责成其重新复查处理。
(五)人事秘书股对经审核办结的信访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五、办理时限:
(一)自办件:10个工作日。
(二)交办件:30个工作日。
六、办理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