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部门:人事秘书股,电话:87909609。
二、申报人: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
非公务员单位的在岗在职工程技术人员,符合申报相应级别任职资格规定的继续教育、专业技术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外语成绩条件和政治条件,交纳评审费,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
四、申报时间:高工(含教授级)于每年7-8月;中初级于每年8-9月。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高工(教授级)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1、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部门申报,填妥所需各种表格和资料(表格可由单位到人事局职改办领取)。
2、申报人所在单位对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逐项甄别,(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然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报区建设与城管局人事秘书股。
3、经区建设与城管局人事秘书股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材料送区人事局职改办审核同意盖章后,送市建设局职改办。
4、市建设局职改办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送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报省相关评委会评审。属中级的,其评审通过后,必须在其所在单位公示。
(二)申报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申报程序与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为:区建设与城管局人事秘书股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再送人事局职改办审核,然后由区建设与城管局人事秘书股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提交相关评委会评审。
六、办理性质:审核。
七、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审核。
八、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关于做好200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和聘任工作的通知》(汕市人[200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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