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部门:综合管理股,电话:87916256。
二、申报人:燃气经营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燃气经营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制度;
(七)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或者已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
(八)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
(一) 申报人向综合管理股提交申报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的申请报告;领取并填报《城市燃气、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报送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属气站建站的审批文件;
2、所属气站的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调入证明、职称证书和职务聘书;技术工人上岗操作证书;
5、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件;
7、公司章程;
8、气源来源情况;
9、企业设立的销售点名册;
10、《广东省燃气企业现场检查评分标准》的自检记录;
11、企业的组织结构。
(二) 企业所属气站储气容量1千立方米以下或供气1万户以下的管道供气企业资质由建设与城管局初审报汕头市建设局审批发证;储气容量1千立方米以上或供气1-20万户的管道供气企业资质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供气20万户以上的管道供气企业资质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五、办理性质:审批。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下放部分燃气管理审批权的通知》(粤建建字[20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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