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南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做好我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市下达的年度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方式
我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做好资格认定、计发租赁补贴及检查监督等工作。
区民政、财政、监察局,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各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发放对象及原则
(一)发放对象
经核准尚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
(二)发放原则
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应保尽保”要求。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1、潮南区城镇常住非农人口;
2、持有《潮南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人均月收入低于375元的低收入家庭;
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4、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5、家庭成员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二)下列收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
2、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
3、赡养费、抚养费;
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6、其他劳务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合法私有房屋的;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单位公有房屋的;
3、已购买待入住或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4、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原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转让过房产或以其它方式转移房产。
四、发放标准
(一)保障标准
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为12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按差额面积计算租金补助,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按2年发放。
(二)保障人数
低保家庭保障人数以户口本中登记的城镇低保人数计算,每户1人按2人计算,每户2人按2.5人计算;每户3至5人按实际人数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非城镇低保对象不计入保障人数。
(三)计算公式
租赁补贴金额=[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2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数×补贴标准(5元/人·月·平方米)×24
五、申领规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居委(集体户的到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证件材料:
1、潮南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住房及收入证明;
5、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镇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低保证、户口簿、身份证、计生证明等原件由居委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原件返还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及收入证明由居委或者所在单位盖章确认;证明内容包括家庭保障人数、保障人员姓名、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等。
六、受理和审核
(一)受理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或者所在单位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指导其填写《潮南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完整后重新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初审
申请人所在的镇(街道)负责审查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审查申请家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经审查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低保、低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低保、低收入情况进行审批,经复核合格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后,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
按有关规定公示期满后,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放。
七、有关要求
1、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确保我区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审核,并主动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审批,确保租赁补贴按要求及时发放。
3、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责令限期交出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4、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