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潮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头市潮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细则》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
2015年4月23日
汕头市潮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细则
为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工作,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汕房产〔2014〕138号),参照《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014年起,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并轨运行。并轨后,将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统一管理,实行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更好地保障和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并轨后住房保障力度不减,原在保的保障对象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申请、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保障资格的核准工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居委或居民组)分别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核定和资格审核工作。公安、人社、卫计、工商、税务、民政、国土、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第四条 在汕头市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与财产信息平台建立之前,各审核单位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进行审查、核对。
第二章 准入标准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度的公租房申请人的收入标准、家庭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年第一个季度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六条 申请人的家庭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自有住房、租赁公房等情况;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提出申请当月的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是指申请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七条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根据区住建局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核定。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的核定,按照《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汕头市政府令第114号)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核时,证明材料出具时间或证明事项所属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作为审核的依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应由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申请,其所提交的资料和作出的声明,均视为申请人全体家庭成员(即共同申请人,下同)的授权行为。家庭成员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中一人的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第十一条 经核准取得公租房资格的申请人,不得以移户、拆户或变换申请人的形式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在每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向所在单位(居委或居民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应当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查询或提供其与申请资格有关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等信息;审核单位进行相关调查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潮南区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附件1,向受理部门领取);
(二)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拥有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租住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其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包括已退休)的,应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在读学生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交学生证或病残证明;属其它情形或有其它收入的,应提交相应证明;
(五)家庭财产证明材料(原件)。其中,拥有不动产、汽车、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公积金等的,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账户证明;
(六)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即家庭成员中,已婚育龄人员应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提交以上材料时,申请人应在所提交资料上签字确认,受理人应当认真校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相符的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其上面签名确认,收取复印件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五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的家庭,申请公租房时应提交有效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其家庭收入和财产可不再进行核定。如《低保证》或《优待证》所确定家庭成员与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不一致的,民政部门应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重新核定,《优待证》核发部门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或居民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公租房申请时,应当仔细查验各种证件资料,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并登记造册。
第四章 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或居民组)负责受理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在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人均财产进行调查,以及要件是否齐全、内容要素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退回,受理合格的申请资料统一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公租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初审期不超过60日。初审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计划生育情况、家庭成员病残等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入户调查表》(附件2)。入户调查至少2人参加,调查人员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
入户调查主要应核实以下情况并对该项情况是否与所提供的材料或申报内容相符合作出判断:
1、申请人的实际居住与申报的现住址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2、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是否与户口本记载或申报情况一致,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
3、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是否与其申报的收入和财产水平基本相符;
4、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存在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情况。
(二)其它调查。在资料审查和入户调查中存在疑问的,应通过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作进一步调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属同一乡镇(街道)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发函要求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核实,后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按时把协查结果函复前者。
(三)公示。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人口数、异议方式等。
(四)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初审期结束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报送资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合格对象的资料按一户一档整理,并填列资料清单,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资料档案后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复审,复审期不超过初审期届满之日起90日(其中区民政部门30日)。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根据需要以信函询证方式或其他方式分别向相关部门调查,调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的机动车登记、企业登记、公积金缴纳、社保缴费、纳税、持股、存款等信息,并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条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金融、证券等部门应当于收到协查函之日起7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
(二)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复审意见进行查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复审期结束7日内书面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邀请区府办、监察、卫计、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会议纪要;
(四)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潮南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日,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经核准登记的对象纳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其中,在轮候且符合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发给《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书》;
(六)摇珠分配。区住房保障办根据会审结果,确定参加摇珠分配申请人名单。举行公租房公开摇珠分配仪式,邀请上级部门、相关单位、符合分配资格的申请人等共同参与见证摇珠分配全过程。并在政府网站公布摇珠分配结果;
(七)发放《公租房入住通知书》。区住房保障办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摇到公租房的申请人发放《潮南区公租房入住通知书》;
(八)办理入住。申请人按照《潮南区公租房入住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公租房入住有关手续。
第五章 公租房租金标准及减免政策
第二十三条 租赁公租房的保障对象需按标准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公租房租金标准以市场平均租金为基础,区别公共租赁住房所处的地段和保障对象,综合确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峡山、两英、陈店每月每平方米5元,其他地区每月每平方米4元;
(二)保障对象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及配偶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月每平方米2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计价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物业管理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
第六章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登记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于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并提供证明情况变化的相关资料:
(一)申请人变更的;
(二)家庭人口变化,包括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增加或减少的;
(三)自有住房面积变化的;
(四)家庭收入、财产出现较大变化的;
(五)户口迁移的;
(六)相关证件过期、被注销或变更证明内容的;
(七)按规定应当申报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人申报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报进行调查、初审,变化情况不实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纠正;变化情况属实的,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核对、审核,经核对无误的,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并调整轮候顺序。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现家庭情况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标准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通知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
第七章 续租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房屋管理所申请,提交《潮南区公租房续租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以及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资料,逾期不提交续租申请的,视为放弃续租。
其中,住房状况证明由承租人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由承租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开具。
第二十八条 对续租申请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管所校核相关资料,并对其是否违反合同规定义务,是否存在已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提出意见,送区住房保障机构,此项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日,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其申请;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管所;
(三)房管所对于审核合格的,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对于审核不合格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腾退公租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自有资金、社会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以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方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点击下载]
1、《潮南区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2、《潮南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入户调查表》
3、《潮南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书》
4、《潮南区公租房入住通知书》
5、《潮南区公租房续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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