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以及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2]36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严格考试与考核,确保培训与鉴定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并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与监督,具体实施实行分级组织与管理。
㈠省建设厅全面管理监督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设立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指导中心(下称指导中心),并授权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职业技能标准》与《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规范》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章的要求,建立试题库(包括理论考试试题库和操作技能鉴定试题库)。
2、指导、协调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3、负责组织与指导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4、组织评选培训与鉴定工作中的先进单位与个人,表彰先进,总结经验,推动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㈡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省有关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原则与规定。
2、负责按省指导中心的要求组织本市建设类中级工以下(含中级工,广州、深圳为高级工)工种的考试与考核。
3、指导与检查本市所属鉴定站(所)组织的考试与考核工作。
㈢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原则和规定。
2、负责按省指导中心的要求组织本县(市、区)建设类初级工和普工考试与考核的实施。
(四)中央在粤和省直单位各工种的考试命题、制卷、评分等工作由省指导中心负责,考场设置与考试实施由指定的机构组织。
二、培训与鉴定
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为受鉴定人员提供理论知识学习和操作技能训练。受训人员通过系统的培训后,达到掌握职业岗位的基本理论和熟练基本操作技能的目的,通过鉴定确定其职业技能等级。
㈠培训
1、各级培训机构必须具有省建设厅批准的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
2、分等级培训时间:普工为100学时(理论和操作各50学时),初级工为120个学时,中级工为100个学时,高级工不少于80个学时。培训内容执行建设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颁布的“职业技能工种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由省指导中心统一指定。
3、各级指导中心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已制定好的培训计划及时下达培训任务。
4、依照建设职业技能标准与岗位鉴定规范的内容与要求,分别组织不同工种、不同等级的参培人员进行专业理论培训与操作技能训练。
5、在培训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同时要选配好培训教师,要保证足够的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
6、培训机构对培训对象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填写好《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附表1)。
㈡鉴定
建设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分为专业理论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可的各级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实施。
1、鉴定机构的职责、条件以及审批等按《广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附件1)执行。
2、鉴定工作由各级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进行。按省指导中心指定的教学大纲和试题、分工种、等级、组织参加鉴定的人员进行专业理论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
3、考评员资格考核和管理按《广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附件2)执行。
4、专业理论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场设置,考试与监考等工作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理论考试规则》(附件3)执行。
5、操作技能考核的组织管理、考场设置、考评小组、现场监考等工作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操作考核规则》(附件4)执行。
6、阅卷与检测评分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阅卷与检测评分规则》(附件5)执行。
7、申报鉴定条件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附件6)执行。
8、对参加技能鉴定的各类在职人员,由其所在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评定。
9、凡经鉴定合格人员,须按工种、等级统一填写好《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成绩登记表》(附表2)。
三、证书核发与管理
㈠凡经技能鉴定(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以及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评定均合格者,由考核单位汇总并填写《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情况及证书核发登记表》(附表3),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施印的《职业资格证书》,普工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㈡证书发放办法:普工由各地级市颁发,初级工以上(含初级工)由省指导中心颁发(广州、深圳两市可根据工作实际核发部份高级工以下证书)。2004年以后再视各市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发证等级,具体发证程序按《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2]36号)第二条、第六款办理,具体操作是各鉴定站将鉴定人员的成绩单等整理后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打印并盖章后,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并发放。
㈢《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是建设类各行业反映技术工种生产人员岗位工作情况和劳动者素质的有效证件,是各工种等级从业人员的资格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㈣劳务人员经培训、鉴定合格晋升技术等级后,由具有发证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发新的等级证书。
㈤各级指导中心要认真建立和健全有关劳务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好计算机人才档案库,而且要制订好切实可行的“证书核发与管理”制度,真正有效地协助做好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