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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 政策法规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燃气行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6]5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市政园林、城管局(燃气管理处):

  为了提高我省燃气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省建设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2]3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05]166号)精神,现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我省燃气行业全面实行持证上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与要求

  从2007年7月1日起,全省从事燃气行业的燃气管道工、燃气输送工、燃气调压工、燃气表修理工、燃气用具修理工、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供气管理员、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工、液化石油气罐区运行工、液化石油气机械修理工、液化石油气灌瓶工等11个关键工种的劳务人员,都必须经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工种的劳务工作。

  二、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一)全省各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粤建科字〔2002〕36号和粤建科函〔2005〕166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工作,确保燃气专业职业技能考试和鉴定工作的质量。

  (二)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范围,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并原则上首先从初级工作开始逐级培训、鉴定,可以连续进行培训鉴定。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以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规范为依据。技能鉴定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两个部分考核均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联合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省培训机构和鉴定站必须严格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和鉴定范围,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培训机构,但不管参加哪里的培训,都必须统一参加省里组织的考试,并接受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在建设网上定期公布考试时间并提前接受报名。目前,具备燃气行业鉴定资格的仅有港华燃气职业技能鉴定站(电话:020-22205708)。有意参加考试鉴定者也可直接向该鉴定站查询。

  (四)广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全省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王 静、宋 健,电话:020-83133549、8313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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