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学会第十届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市建筑行业各单位、团体:
汕头市建筑学会是汕头市土木建筑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学术性社会团体。根据《汕头市建筑学会章程》的规定,学会会员大会每届5年。第十届会员大会已于2010年12月召开,将于今年年底届满。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于今年6月底启动学会换届筹备工作。换届工作的第一个内容就是进行会员登记。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会员资格条件。根据《汕头市建筑学会章程》的规定,学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建筑、结构、暖通、岩土、给排水、电气、装饰、材料、规划、市政、工程勘察、建筑智能、建筑经济等专业),并符合以下任一条款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者;
2.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者;
3.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并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并工作四年以上;中专毕业并工作七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4.工作十年以上并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5.有特殊成就和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年资限制;
6.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7.定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中国籍或外藉华裔的科技专家。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和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5.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及参加科普活动;
6.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2.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3.可请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业务;
4.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7.按期缴纳会费。
三、会员登记程序
1.凡本市建设行业内的设计、工程勘察、施工、监理、监督、工程技术咨询等单位或团体,原则上登记为团体会员,填写《汕头市建筑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并广泛动员本单位(团体)建筑科技工作者参与个人会员登记。
2.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登记为学会团体会员者,由单位或团体统一登记《汕头市建筑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非学会团体会员者,由会员个人填写登记表《汕头市建筑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3.会员填写《登记表》后,将纸质文件(可传真)及电子文件提交至学会秘书处;
4.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向会员发放会员证。
四、资料提交时间
请各单位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登记表及电子文档提交至学会秘书处。
附件:1.汕头市建筑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2.汕头市建筑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3.汕头市建筑学会第十届团体会员名单
4.汕头市建筑学会第十届个人会员名单
汕头市建筑学会
2015年7月 日
(联系人:林炜彬;联系电话/传真号码:88566413;电子邮箱:418947349@qq.com;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建设大厦1705)
附件下载:汕头市建筑学会关于登记个人会员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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