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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建筑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汕头市建筑学会章程
(2015年12月8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中文名称为汕头市建筑学会,英文名称为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TOU CITY,英文缩写为ASS。

  第二条 汕头市建筑学会是汕头市土木建筑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以及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是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木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土木建筑工程科学技术,形成有利于土木建筑工程科学技术人才成长和提高的环境,使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进一步得到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活动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建设局大楼19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将在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设备工程、建筑材料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计算机应用等学科领域积极开展以下活动:

  一、积极开展市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对本市重要的土木建筑工程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提供技术服务;

  三、积极开展土木建筑工程学术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国外的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团体和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四、大力普及土木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土木建筑工程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编辑、出版科技学术刊物;

  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土木建筑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和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六、积极兴办科技实体;

  七、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扶贫济困、救灾等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汕头市域内,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含名誉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要求

  一、 个人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符合以下条款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者;

  2.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者;

  3.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并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并工作四年以上;中专毕业并工作七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4.工作十年以上并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5.有特殊成就和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年资限制;

  6.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 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三、 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

  凡在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专业领域内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且积极支持和关心本会发展的专家、领导或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分别授予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等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学会秘书处递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7.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及参加科普活动;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业务;

  5.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6.遵守本会章程;

  7.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8.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9.按期缴纳会费。

  三、 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3.可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本会可酌情减收其会议注册费用;

  4.可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5.支持本会工作,主动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如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发挥凝聚力作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