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汕头市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HANTOU RESEARCN
INSTITUTE OF SPIRITUAL DEVEIOPMENT OF
CONSTRUCTION EMPLOYEES(缩写为SRISD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市建设系统各单位自愿组成,是服务、协调、指导和推动建设行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营利的群众性研究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密结合建设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组织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及企业文化工作服务,为全面提高我市建设职工队伍的思想品德素质服务,为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为广东省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汕头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会员,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市建设局办公楼18楼18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党政领导,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协调、指导组织开展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为切实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服务。
(二)围绕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难点、热点、疑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理论探讨,探索新时期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意见,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三)组织专题或综合性理论研讨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推荐、评选、表彰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研究成果。
(四)参加省建设系统和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编辑印发《论文选编》或其他有关资料,加强信息交流、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两类,即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建设系统归口行业管理单位;
(2)市建设局直属各事业、企业单位;
(3)市建设系统二级以上施工、装饰、监理、开发企业,乙级以上勘察设计企业,燃气企业,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基础较好的部分基层单位;
(4)上述单位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二)个人会员
(1)各区县建设局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同志;
(2)本会理事会成员及单位会员的负责人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3)本系统有一定实践经验、理论水平和研究成果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中成效好,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查询和阅读本会的资料、信息、书刊;
(四)对本会工作予以监督、批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定、决议;
(四)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凡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提出工作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为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三)捐赠;
(四)利息。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