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关于受理 2013 年上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材料的通知》 ( 粤建安协秘 [2013]001 号 ) 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申报材料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前报送我会,逾期不再受理。
汕头市建筑业协会地址:汕头市中山路 213 号 1901 室
联系人:杨俊亮 联系电话: 88561829
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受理 2013 年上半年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材料的通知
粤建安协秘〔 2013 〕 001 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粤建安协〔 2011 〕 022 号)规定,我会将于 4 月 15 日起受理 2013 年上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材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 一 )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 10000 ㎡ 以上;
2 、小区建筑面积在 50000 ㎡ 以上;
3 、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 3000 万元以上;
4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
( 二 )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推荐:
1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
2 、工程项目所属企业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3 、仍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4 、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87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 粤建质 [2011]13 号 ) 的;
6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的;
7 、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粤建管字 [2007]39 号)的;
8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9 、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10 、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二、申报材料要求
( 一 )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单独装订、提交);
( 二 ) 其余材料要求有封面、目录、页码,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
1 、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 C )复印件;
2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项目立项批文、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
5 、建筑工人平安卡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 、用工劳动合同(仅提供签订合同有效部分)复印件;
7 、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材料(提供有效保险单和该工程施工的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
8 、有参建单位申报的,应提供分包合同复印件;
9 、反映工程项目开展“省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等的文字材料(提供电子文档),现场彩色照片 8 张,以及 DVD 光盘或相关影像资料。
三、申报时间及其他要求
( 一 ) 申报受理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 4 月 30 日止;
( 二 ) 申报“省示范工地”的项目可同时申报“省 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要求一次性申报,逾期不作补办。申报“省 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企业须单独提交申请书一份;
(三)为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须做好如下工作:
1 、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材料,认真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原件,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并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予以确认;
2 、将本市(地区)申报的企业及项目进行汇总,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于 2013 年 4 月 30 日前统一报送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开展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 陈方欣、黄精权
电话、传真: 020 — 81253013
电子邮箱 : cisagd@163.com
网 址: http://www.cisagd.com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 222 号越良大厦 15 楼
邮 编: 510050
附件一: 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 施 工 示 范 工 地 申报表
附件二: 省房屋市政工程 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项目汇总表
二 O 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建筑 协会 文件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