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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汕头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T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TCIA。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在汕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汕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头市。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213号19楼1901室。邮政编码:51504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坚持“双向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把我市建筑业办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业务指导部门提供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改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成为政府沟通企业的重要桥梁。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行业政策,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编辑印发会刊、资料,定期交流行业及企业发展情况,建立行业信息网络、信息培训,积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

(五)开展行业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执业人员的的整体素质。

(六) 评定和表彰行业中的优良样板工程、“双优工地”、优秀工法、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优秀技术人才;组织省级以上优良样板工程(包括鲁班奖)、“双优工地”、优秀工法、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优秀技术人才的推荐工作。

(七)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与资质年检的咨询服务工作;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初审;项目经理资质初审与复查等具体工作。

(八)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开展技术和管理咨询,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总结推广现代化管理经验,推动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开展技术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九)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交流,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和交流。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创办服务于本行业的经济实体;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汕头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本行业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本会章程和会费管理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 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 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每年

缴纳会费4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 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根据会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原则上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由书面授权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由德高望重的领导、有一定知名度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聘任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本会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七条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本会按《劳动法》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人员按有关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其工资和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会员单位聘任专职工作人员。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胜任拟定工作岗位的需要。本会鼓励支持专职人员参加专业进修和相关知识培训,建立一支专业性强、服务意识高、作风正派、优质高效的职业化队伍。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爱岗敬业,每年底应当进行当年的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秘书长提议,报会长同意,给予解聘。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年8月29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