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汕头市燃气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协会集体领导,提高会长办公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做好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沟通和协调协会理事会、监事、秘书处之间的工作。现根据协会章程,并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落实理事会会议有关决议精神,或须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工作会议,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其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监事列席会议,其他参会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长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应参加会议的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不能由他人代替,确需由他人代替者,必须事先报会长批准同意。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落实会议议题、会务保障、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筹备工作,并于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应到会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经应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重大事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协调意见后,再交下次会议表决。会长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可指派有关人员进行专项调研,并作出可行性论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按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进行办理。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会议与文件精神,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并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
2、听取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和有关人员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决定改进协会工作的具体办法。
3、审议和决定协会在履行“三大职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会员的合理诉求和合法维权中遇到的共性问题;二是组织会员进行岗位培训和外出参观学习的相关问题;三是会员在履行《行业自律公约》中的奖惩问题;四是协会领导成员的人事变动问题和单项经费开支在2万元以上的使用决定等。
4、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有关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议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
第六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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