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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燃气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汕头市燃气协会章程
(2015年5月14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汕头市燃气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TOU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STG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汕头市燃气协会是以汕头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燃气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努力帮助会员自觉规范行业自律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和依法经营的管理水平;积极协助政府及其部门搞好燃气行业的管理监督工作,努力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为推进燃气行业的全面改革和促进我市燃气事业安全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头市行政区划内。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市住建局大楼19楼19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广东省政府和汕头市政府对燃气行业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 组织燃气市场开拓创新,发布燃气市场信息,编辑燃气行业刊物,开展燃气行业的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三)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四)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和协调会员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 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 代表和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 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八) 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依法管理和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九)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 承担汕头市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以及广东省燃气协会和本会会员委托办理的工作。向省燃气协会及汕头市民政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反映燃气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经政府批准的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科研、评估、咨询、设计、施工和产销燃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的经济组织,都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燃气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取得本会信息及有关资料;
(六)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遵守燃气行业法规和职业道德;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 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规定或本会决议,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确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本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会员的入会申请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决定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及顾问,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书面授权他人参加,如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理事会应对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采用聘任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秘书长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并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与本会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汕头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