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会章程
 
  汕头市建设会计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会员单位
·办事机构
·协会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汕头市建设会计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研究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勘察设计业等有关会计科学的学术性团体,会员由汕头市建设系统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自愿组成,是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研究和探索建设领域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提高会计专业知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接受汕头市建设局、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于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市建设局1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组织、推动会员从事会计理论学习和研究,积极参与会计改革。
   (三)总结、介绍和推广建设财务会计学术研究成果、先进经验,向上级有关刊物推荐学术文稿。
   (四)组织或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对建设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关心会员进步,加强对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勤政廉政的良好职业道德。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分别参加广东省建设会计学会和汕头市会计学会,为其单位会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本会的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1999年9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