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发展计划,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发展、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市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全市旧城区改造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核发特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
(四)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建筑企业、建筑制品、工程监理、燃气、房产开发企业、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改革发展。
(五)制定和指导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工期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市中心城区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
(六)负责市级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
(七)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八)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监理、质量测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负责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与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市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