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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程序

申请人向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 ( 拆迁办 ) 窗口申请,领取填写《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 、单位申请:
(1) 《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 (2)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5)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6)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拥有相当于拆迁所需补偿安置费总额 60 %的资金证明。
2 、个人申请:
(1) 《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国土房产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证件资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收件,发给申请人收件回执。 (1 日 )

审查拆迁申请 (13 日 ) 。
其中:
1 、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并起草《房屋拆迁公告》; (4 日 )
2 、科室负责人审核; (3 日 )
3 、旧城办领导审核: (3 日 )
4 、局领导审批。 (3 日 )

符合条件批准拆迁的,通知申请人缴交拆迁管理费 ( 汕府办函 [1998]111 号、汕府函 [2002]104 号 ) ,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到旧城办 ( 拆迁办 ) 窗口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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