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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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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户管理银行、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印发的《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有关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限界定

      为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进行,对于检测或鉴定报告出具日期在《工作指引》印发之日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按照原办事流程办理划转资金;对于检测或鉴定报告出具日期在《工作指引》印发之日后(含当日)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应根据《工作指引》申请分两期划转资金。

      二、分期划转申请时间

      申请分两期划转时,申请人应在签订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后且在项目施工前申请拨付首期资金(首期资金比例不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金额的50%),原则上施工企业收到首期款之日起3日内,需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施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算,申请尾款资金。

      三、加强项目监管核实

      为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回访、现场检查、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

      请申请单位提前做好项目规划与申请安排,确保维修工程顺利推进。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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