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下简称“消防建材”)质量检验工作,保障建筑本体消防安全,切实提升消防工程质量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建材见证取样检验要求
属于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明确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消防建材,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检验。具体检验项目及要求,详见本通知附件《消防建材的见证取样检验要求》。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消防建材检测业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三)检测机构应对消防建材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消防建材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
(四)消防建材抽样复验、见证取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按规定需双倍复检的,应加倍抽样。双倍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该批次消防建材判定为不合格。对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严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并应做好退场记录。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建材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与现行相关规范标准不一致的,均以相关规范标准的条款原文描述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规范标准有更新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消防建材见证取样检验要求.xlsx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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