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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汕住建科通〔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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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质安中心,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局部修订的条文,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单位属性和单位职能,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修订后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对应的标准要求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绿色建筑专篇;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对应的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质安中心应对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监管力度,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局部修订条文(2024年版).pdf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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