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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调整执行《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汕房产〔2011〕214号)部分内容的通知
汕住建通〔2024〕39号
浏览次数:13227

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鉴于原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汕房产〔2011〕214号)(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关于生活垃圾收集形式等内容,与《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汕头市深入推进居民小区全面实施“楼层撤桶”指导意见>的通知》(汕城管〔2024〕18号)等法规及文件中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政策规定存在不一致,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以《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准。

      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三、保洁服务(一)一级标准 1.按层设置统一垃圾容器,并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统一垃圾容器清洁、无异味。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统一垃圾容器,每日清运2次。(二)二级标准 1.按层设置统一垃圾容器,并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垃圾袋装化,保持统一垃圾容器清洁、无异味。(三)三级标准 1.上门收运袋装垃圾,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四)四级标准 1.上门收运袋装垃圾,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内容,改为按照《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汕头市深入推进居民小区全面实施“楼层撤桶”指导意见>的通知》(汕城管〔2024〕1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其余内容不变,作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定级的依据,请遵照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启动《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修订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汕房产〔2011〕214号).pdf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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