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科〔2024〕10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广东省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4〕311号)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2024年汕头市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联系人:陈捷帆,联系方式:88572048,邮箱:stzjjzkjk@126.com)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7日
2024年汕头市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工作方案
为广泛开展节能降碳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营造节能低碳浓厚氛围,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粤建科〔2024〕10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广东省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4〕3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绿色转型,节能攻坚。
二、活动时间
2024年5月中旬—6月中旬。
三、主要活动安排
各单位围绕“绿色转型,节能攻坚”的宣传主题,以宣传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方面,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活动,认真组织本地区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活动的实施。
(一)举办2024年汕头市节能宣传周启动仪式。结合节能宣传周工作要求,会同市发展改革局于5月13日联合举办“绿色转型,节能攻坚”2024年汕头市节能宣传周启动仪式,组织市、区(县)相关部门,建筑企业代表现场观摩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南校区)绿色建筑设计理念、设施设备和建设成效,加深参会人员对建筑节能技术、理念的认识。
(二) 组织参加2024年广东省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启动仪式等宣传月活动。根据省住建厅的统一安排,组织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按要求参加2024年广东省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启动仪式、超低(零)能耗优秀典型项目观摩等宣传月活动,以优秀项目为引领,加强对相关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三)举办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系列活动。围绕节能宣传月宣传主题,结合2024年广东省节能宣传周工作要求,谋划举办专题培训、技术研讨会或讲座等活动,宣贯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材应用等绿色低碳建造理念和相关典型案例,进一步夯实推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工作基础。
(四)开展建筑节能专题宣传。在网站、公众号、自媒体平台等阵地开设“2024年汕头市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专栏,宣传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成效,集中报道宣传各项活动。落实在建房屋市政工地、物业小区、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粘贴、悬挂节能宣传月海报或宣传标语,营造良好宣传氛围。
(五)组织建筑节能政策宣贯活动。结合“八五”普法工作,开展《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建筑领域节能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守法意识。根据省住建厅的统一安排,组织参加关于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开展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政策宣贯,指导各级部门科学贯彻政策,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六)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宣传走进民众系列活动。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和协会要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乡建设节能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不少于1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先进技术、先进产品培训,组织不少于1场“走进社区”“走进校园”“走进工地”等建筑节能主题宣传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建筑领域节能宣传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宣传重点,精心筹划部署,保障宣传经费,合理安排宣传计划,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
(二)壮大宣传力量。市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基础,组织做好节能宣传月各项宣传活动,在小区(社区)、街道、校园、建筑工地、生产企业等场所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建筑节能人人知晓、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资料收集。请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质安中心、各相关协会于6月20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活动情况(含活动照片)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建筑科技发展科。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科【2024】102).pdf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广东省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4〕3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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