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现就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纳入工程项目日常监督和指导工作中,要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巡查监督,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改正。
二、市质安中心要与市海绵办联合开展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对项目进行巡查时,项目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到场,并熟悉项目相应情况,接受询问。
三、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的监督意见。
四、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需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常见质量问题防治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控制,全面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水平。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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