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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区(县)政府,各设计、审图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21号).pdf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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