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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21〕2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21〕235号).zip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6日
(联系人:罗述伟,电话:88572048,邮箱:stzjjzkj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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