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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取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维保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诚信登记窗口期规定的通知
汕住建质通〔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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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维保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起重器械租赁安拆维保及检测市场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取消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维保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诚信登记及公示平台登记业务窗口期的有关规定,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

      二、公示平台信息有效期为一年,按公示之日起算,各有关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报登记。

      三、公示平台日常管理和信息校对工作由我局委托市质安中心负责,其他事宜按《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维保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诚信登记的通知》(汕住建通〔2019〕84号,详见附件)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维保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诚信登记的通知(汕住建通〔2019〕84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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