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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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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 ﹝2020﹞2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即日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建设单位已组织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后方可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二、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时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完整包含前款所列的建设单位组织查验的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暂延用现有格式,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可不要求在该报告盖章。

      三、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时调整相关办事指南,不得擅自增加办理条件,并采取多种形式宣贯培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pdf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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