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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粤建质﹝2020﹞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粤建质﹝2020﹞6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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