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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建局关于做好过渡期内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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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255号)精神,为做好过渡期内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秉持“放管服”和“优化流程”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建式人防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专项工程,整合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相关手续和资料按专项工程的要求办理和收集。不单独办理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人防专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要载明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二、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质量监督登记等相关表格,完善监督机制,细化监督工作计划,要在监督过程中重视收集归档结建式人防专项工程必要的工程资料,做实做细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承接工作。对从人防主管部门承接过来的在建结建式人防专项工程,要及时完善质量监督承接手续,确保相关工作衔接有序。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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