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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惩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粤建质函〔2019〕11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逐条对标对表,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本县区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我局质安科。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惩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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