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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住建通〔2019〕215号)
汕住建通〔2019〕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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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局在审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发现部分申报项目明显未具备消防验收条件,需要整改后重新申报。上述情况降低了消防验收工作效率,影响到消防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合法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完成的项目才能申请消防验收,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项目,我局将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

二、消防验收申报材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的相关规定,并依照我局公布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暂行)》收集整理,确保真实齐全。对申报材料有缺项或签认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允许在五个工作日内补正(验收办理时限根据补正时间顺延),对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对提交虚假材料的,我局将按消防验收不合格处理,并视情况进行追责处理。

三、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我局将不退还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再次申报消防验收时,需提交经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盖章确认的整改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再次提交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暂行)》要求的资料。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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