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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质量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质量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42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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