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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区县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和广东省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27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和广东省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2738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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