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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科〔2018〕2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科 〔2018〕209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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