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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繁荣建筑创作的若干意见》(粤建市函〔2018〕1848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繁荣建筑创作的若干意见》(粤建市函〔2018〕1848 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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