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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汛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省厅要求组织检查。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汛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34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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