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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8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898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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