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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总站:
现将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督导工作的通知》(汕安监管〔2018〕7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要求立即开展检查,并于5月28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执行投保情况调查表》报我局质安科,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督导工作的通知》(汕安监管〔2018〕72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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