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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保税区公共事业局、高新区建设局、海湾新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后评估技术指南〉(办公和商店建筑版)的通知》(粤建科〔2017〕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后评估技术指南〉(办公和商店建筑版)的通知(粤建科〔2017〕69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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