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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粤建市〔2017〕4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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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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