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废止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事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汕市发改〔2016〕219号)文件精神,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自2016年2月1日起不再计取价格调节基金,我局原《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汕府建通〔2011〕51号)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站反映。
联系科室及电话:市造价站定额管理科,电话:88566253。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5日
主办: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 粤ICP备15088633号-号 Copyright 2003-2026. 电话:0754-8857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