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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停止计取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6〕151号
浏览次数:2132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废止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事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汕市发改〔2016〕219号)文件精神,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自2016年2月1日起不再计取价格调节基金,我局原《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汕府建通〔2011〕51号)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站反映。

联系科室及电话:市造价站定额管理科,电话:88566253。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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