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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书面解释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造函[2015]1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站于2010年7月20日发布的汕建价通[2010]2号文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书面解释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造函[2015]151号)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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